2016年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261 號)文件,該文件被廣大群眾簡稱為“261號”,文件基于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主要目的,對銀行和支付機構的賬戶實名制管理、轉賬管理、銀行卡業務管理等在內的七大項、二十小項提出新的管理要求。那“261號”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又產生哪些影響呢?丹東銀行來帶你一起解讀“261號”。
(一)推進個人賬戶分類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Q1:什么是Ⅰ、Ⅱ、Ⅲ類賬戶?
Ⅰ類賬戶:全功能賬戶。
Ⅱ類賬戶:限制功能賬戶,可辦理投資理財、貸款還款、轉賬、消費繳費、移動支付、存取現等業務,除了投資理財、貸款還款外,其他功能均設有資金限額,資金出入單方日累計1萬元,年累計20萬元。
Ⅲ類賬戶:限制功能賬戶,較二類賬戶缺少投資理財和貸款還款功能;資金出入單方日累計5000元,年累計10萬元;賬戶余額任意時點≤1000元。
也有人這樣理解三類賬戶:Ⅰ類賬戶為老婆大人的賬戶,無限制使用;Ⅱ類賬戶是老公的賬戶,雖使用受限,但給老婆大人投資理財、還貸款還是不受限制的;Ⅲ類賬戶是孩子賬戶,1000元的額度,限額內使用。
Q2:已有多個I類賬戶怎么辦?
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將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于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將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并賬戶,或者采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
(二)、加大對涉案賬戶、涉案人員懲戒力度
新的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犯涉案賬戶、犯罪個人的懲戒力度,通過中止服務、限制賬戶使用等措施有效打擊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1、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 “涉案賬戶”名單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將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并通知涉案賬戶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并根據核實情況進行后續處理。
2、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3、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發現個人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的,將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被冒用的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
(三)加強賬戶審核
目前注冊公司較為容易,單位開戶問題逐漸增多,電信網絡詐騙逐漸向單位賬戶蔓延,因此銀行應加強單位賬戶開戶審核工作。同時,新的管理辦法對長期不用的“僵尸賬戶”有了新規定。
1、失信企業不得開戶: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不得為其開戶。銀行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于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并逐步清理。
2、加強對單位開戶意愿的核查: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應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
3、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僵尸賬戶”中止服務: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銀行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四)、加強轉賬管理
據統計,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50%受害人是被誘導至ATM進行轉賬而受騙,又有50%是通過ATM英文界面轉賬。因此,加強轉賬管理、調整轉賬到賬時間可以給受騙者一個非常重要的追回資金機會。
1、增加轉賬方式,調整轉賬時間。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客戶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設備,下同)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在發卡行受理后24小時內,個人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
2、非柜面轉賬需約定限額、筆數。自2016年12月1日起,開通銀行非柜面轉賬業務,應簽訂協議,約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柜面辦理。
3、非柜面大額轉賬: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柜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采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柜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后方可轉賬。
3、加強交易背景調查。銀行和支付機構發現賬戶存在大量轉入轉出交易的,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單位或者個人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如發現存在異常的,應當按照審慎原則調整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
(五)、強化交易監測、涉案資金處理
在實際工作中,銀行經常會發現以網銀為代表的賬戶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征,新的管理辦法為銀行提供了處置手段和政策依據,成為切斷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的利器。
1、加強交易監測:銀行按照人行公布的可疑交易特征,對交易進行監測并將符合特征的賬戶列入可疑交易賬戶,經核實后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賬戶非柜面業務,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加強涉案資金處理: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機構應理順本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流程,并實現查詢賬戶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賬戶止付、凍結和扣劃等,從而提升涉案資金處理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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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