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甲方(個人、企業客戶)、乙方(丹東銀行)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丹東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個人:指在我行已開立個人賬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企業:指在我行已開立企業賬戶的企事業及其他單位。
電子銀行業務:指乙方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乙方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為甲方建立的專用網絡向甲方提供的銀行服務。根據服務渠道的不同,乙方電子銀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PP、微信銀行、遠程視頻、自助銀行、智能柜臺、第三方支付、短信通等。
電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向乙方發出的查詢、轉賬、支付結算、生活繳費、購買理財產品等交易要求。
數字證書:指甲方向乙方申請的、用以在交易中識別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電子簽名文件。證書中存放甲方身份標識,作為甲方提交電子交易指令的電子簽名。乙方數字證書的存放介質為“USBKey”。
密碼:指由甲方自行設定或按照一定規則隨機生成的,用于校驗甲方身份的字符信息,分為靜態密碼和動態密碼。靜態密碼是由甲方自行設定的密碼,包括:取款密碼、查詢密碼、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等;動態密碼為交易中乙方按照一定規則隨機生成的用于識別甲方身份的動態驗證碼,包括手機動態驗證碼和“USBKey”動態驗證碼。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開通或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經乙方同意后,將有權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相關業務規則的前提下要求乙方提供相關銀行服務。
(二)甲方設置密碼后,有權通過所有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相關業務等操作。
(三)甲方對乙方電子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時,可撥打客服電話4007096658、登錄乙方官方網站或到乙方營業網點進行咨詢和投訴。
(四)甲方申請CFCA證書的,應同時認真閱讀并遵守《CFCA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證書進行交易遭受損失,乙方僅在本方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義務
(一)甲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本協議、《丹東銀行電子銀行章程》和乙方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二)甲方前往乙方營業網點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如開通、維護(包括關聯或變更等)、注銷等手續的,個人客戶需本人親自辦理,企業客戶除法人辦理外其他人需提供企業證明。辦理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填寫相關申請表,并親自簽名確認。甲方應保證所填寫的申請表和所提供的資料為本人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的資料,乙方不承擔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無效或非有效資料(本人)所造成的風險及損失。
(三)甲方應通過乙方的官方網站或官方認可的渠道下載、安裝、登錄或使用乙方電子銀行相關應用軟件。因使用非乙方官方網站或官方認可的渠道所造成的風險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甲方必須妥善保管其注冊賬號、登錄名、密碼、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等支付信息及數字證書。因對上述客戶信息保管不當或遺失數字證書所造成的風險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應注意遵守以下業務規則:
1、甲方應按照機密的原則設置和保管密碼:避免使用身份證、生日、電話、門牌、吉祥數字、重復或連續等易被他人破譯的信息,不得將密碼提供給除法律規定外的任何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密碼被竊取。密碼發生泄露或遺忘的,甲方應及時前往乙方營業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或重置密碼手續,并承擔手續辦妥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信息泄露產生的任何風險或損失。
2、甲方應妥善保管預留驗證信息,除在乙方辦理業務時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網站、電話或短信的問詢提供預留驗證信息內容。
3、甲方使用數字證書(即“USBKey”)完畢后,應退出服務,拔出“USBKey”;不得將“USBKey”提供給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遺失,應立即前往乙方營業網點辦理相關業務,并重新辦理數字證書申領手續。數字證書在有效期內發生損毀、遺失或用戶密碼遺忘的,甲方應及時前往乙方營業網點重新辦理證書申領手續,并承擔手續辦妥之前所產生的任何風險和損失。有效期滿后,甲方如需繼續使用,應及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證書更新手續。
4、若甲方使用短信認證功能,應在交易過程中認真核對短信發送編碼、交易信息和交易金額等內容是否與正在進行的交易事項一致,因甲方未認真核對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5、甲方使用涉及到資金變動業務時,應在交易過程中認真核對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額、交易對手信息)等是否與正在進行的交易事項一致,因甲方誤填上述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甲方提交的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效,手機關機、斷電、欠費、沒有信號,短信延遲、丟失等)造成交易無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相應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6、甲方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客戶資料等信息如有更改,應及時前往乙方營業網點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維護更新。由于甲方未及時向乙方申請維護更新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風險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7、對于通過甲方銀行賬號、登錄名、密碼或數字證書發出的電子交易指令,全部視為甲方發出,甲方應對所有通過其相關銀行賬號、密碼或數字證書提交的電子交易指令承擔責任。乙方執行電子交易指令后,甲方無權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交易指令。
8、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乙方的相關收費標準和其他業務規則。乙方對相關收費標準或業務規則進行變更的,乙方將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對乙方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或業務規則有異議的,應及時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注銷手續,否則視為甲方同意接受變更后的收費標準和業務規則。如果乙方發布的上述相關公告生效后甲方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視為甲方接受乙方收費標準或業務規則的調整。
9、乙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調整和停止電子銀行服務項目,乙方對相應服務項目進行變更的,乙方將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對乙方調整的電子銀行服務項目存在任何異議,有權向乙方申請取消電子銀行服務;如果乙方發布的上述相關公告生效后甲方繼續使用,視為甲方接受乙方電子服務項目的調整。
10、甲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服務規定或規則的,須同時遵守。
11、本行提供互聯網渠道服務對象為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熟練操作互聯網設備的自然人。
12、本行提供的互聯網渠道服務,所有業務必須本人操作,嚴禁出售、轉讓、租借、授權他人使用。
13、我行將采用必要的通用生物識別技術(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等),在我行互聯網渠道服務的部分業務中對客戶身份進行核實驗證。
14、我行將結合客戶的職業、學歷、年齡、資金用途等,給予客戶不同的互聯網渠道交易額度。如無法滿足客戶交易需求,可與開戶行聯系。
15、移動終端支持設備:
(1)、IOS系統要求:9.1及以上且系統未獲取root權限。
(2)、安卓系統:5.0及以上且系統未獲取root權限。
(六)甲方不得有意詆毀、損害乙方電子銀行聲譽或惡意攻擊乙方電子銀行系統。
(七)甲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乙方的款項。
(八)甲方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九)甲方因乙方系統差錯、故障、錯賬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同意乙方從其賬戶中扣劃相關不當得利涉及款項及/或暫停其電子銀行服務。
(十)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并應賠付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電子銀行服務的,應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應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及優惠政策等,詳見乙方在網站及營業網點公布的《服務價目表》。各項收費如有變動,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
(十二)甲方長期不使用電子銀行業務時,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資信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甲方開通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
(二)乙方有權制定電子銀行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業務規則,并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方式予以公布。
(三)乙方有權對其電子銀行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調整和停止電子銀行服務項目。如需甲方辦理確認手續,乙方將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公布等方式進行通知。如甲方未及時辦理確認手續的,視同甲方同意。如無需甲方確認,則甲方自動增加、調整或停止相關服務項目。對于增加、調整和停止電子銀行服務項目是否需甲方辦理確認手續,乙方有權自行判斷確定。
(四)乙方根據甲方的電子交易指令辦理業務,對所有使用甲方銀行賬號、登錄名、密碼或數字證書進行的操作均視為甲方所為,該操作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乙方處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乙方因以下情況沒有執行甲方提交的電子交易指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非乙方原因導致的乙方接收到的電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存在亂碼等。
2、甲方賬戶存款余額不足或賬戶狀態異常。
3、甲方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況。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關業務規定正確操作。
5、甲方的行為出于任何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計算機黑客襲擊、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網絡擁堵、供電系統故障、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及其它不可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未收到或延遲收到乙方發出的與交易相關的認證信息,或導致乙方無法正常處理甲方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
(五)甲方存在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不遵守乙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毀、損害乙方聲譽等情況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對甲方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并保留追究甲方責任的權利。
(六)甲方利用乙方電子銀行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乙方將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銀行服務。
(七)甲方因乙方系統差錯、故障、錯賬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中扣劃不當得利涉及款項及/或暫停為甲方提供電子銀行服務。
二、義務
(一)在乙方系統正常運行,且甲方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及收費標準的情況下,乙方負責及時準確地處理甲方發送的電子交易指令,并向甲方提供查詢交易記錄、資金余額、賬戶狀態等服務。
(二)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電子銀行業務咨詢服務,并依法處理甲方投訴。
(三)乙方負責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方式公布電子銀行服務及相關業務的功能介紹、交易規則、收費標準等內容。
(四)乙方負責按雙方協議約定為甲方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第四條?差錯和爭議的解決
(一)如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或乙方業務規定操作,或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其所發出的電子交易指令未被執行、未被正確執行或被延遲執行的,應及時撥打乙方客服電話“4007096658”或到營業網點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調查并告知甲方調查結果。
(二)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隱私保密條款
(一)我行收集您的相關信息,目的在于為您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二)我行將把以上相關信息用于保證您的資金安全、了解您的理財需求以及各項業務的開展。
(三)我行設有嚴格的安全系統,未經允許的員工不得獲取您的相關信息。
(四)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司法機關、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需要,我行有可能提供您的相關信息。
(五)我行可能會把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與我行聯合提供業務的合作伙伴,該合作伙伴仍需對您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六)我行將努力保證您相關信息的完整和準確,并為您變更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條?法律適用條款
(一)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本協議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的補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協議與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有沖突,涉及電子銀行業務內容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七條?協議的中止和終止
(一)乙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受甲方銀行賬戶狀態的制約,如甲方銀行賬戶掛失、止付、被凍結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則電子銀行相關服務自動中止。甲方銀行賬戶狀態恢復正常時,相關電子銀行服務自動恢復。
(二)甲方電子銀行業務的注銷手續辦理完畢,本協議即終止。
(三)在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其他乙方業務規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協議終止并不意味著對終止協議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協議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協議終止前已進行的交易不受影響。
第八條?協議生效條款及其他
(一)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本協議自乙方在自身系統中為甲方成功開通電子銀行業務之日起生效。
(三)若甲方的銀行卡開通電子銀行業務相關功能后辦理換卡手續,與原銀行卡相關的電子銀行服務自動轉至新銀行卡,本協議繼續有效。
(四)本協議由乙方制定、修改。乙方如對本協議進行修改,自修改后發布之日起生效。乙方通過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將修改后的協議進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若因對協議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乙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的,可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注銷手續(如需)。未注銷電子銀行業務的,視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協議內容,受修改后協議的約束。
(五)協議中未盡事宜應按照乙方有關業務規定和通行的金融慣例辦理。